招标编号:0702-1440CITC2713
本招标项目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移动学习平台软件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的招标人为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 ,现委托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意向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政企客户分公司移动学习平台软件采购项目
2.2项目简况:采购移动学习平台软件一套。
3.1投标人应是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单位。
3.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且年检合格),且具备以下要求的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2.1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为外币,则以开标当日人民币汇率为准折算)。
3.2.2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提供2012、2013年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完整的报告和所有报表)。
3.2.3 投标人必须具有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级(及以上)资质。
3.2.4投标人必须具有通信运营商省级校讯通平台或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经验(提供2014年1月1日以前的与通信运营商省级公司签署的项目实施合同复印件为准)。
3.2.5投标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材料(如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承诺 如中标在合同执行中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2.6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格式自拟)。
3.2.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3.2.8投标人拟派驻地支撑的维护工程师不得少于10人
3.3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应答。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 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2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4:00 (北京时间,下同),在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层东南侧标书室。 (详细地址)持《保密承诺书》(见附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9日上午9:30,请在此时间前送达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会议室,具体详见一楼水牌。
5.2本次招标开标将于上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在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3层会议室公开进行。
5.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http://b2b.10086.cn)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32号
招标代理机构: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联 系 人:冯帆
电 话:010-52693288-8011
传 真:010-52693288-8016
电子邮箱:citcbj@163.com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778350008270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2014年6月17日
致: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
本保密承诺书由【 】公司包括其关联机构(以下简称“接收方”)关于【 】项目(招标编号:【 】)(以下简称”本项目”)接收相关保密信息而在此承诺。
作为保密信息接收方。同意按照下列条件对作为信息披露方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业主名称)包括其关联机构(以下简称“业主”)已经和将要披露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一、本文中的“保密信息”系指:业主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向接收方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不论这些信息是以何种形式和方式披露,也不论这些信息是否标准为保密。同时,作为业主保密信息范围,还包括业主从第三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二、接收方承诺:
(1)接收方同意不把业主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用于项目报价之外的任何目的。
(2)接收方同意对业主披露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除第4条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把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出售、交易、公布、复制或使用。
(3)如果经业主书面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在本项目目的所必须披露的范围内。
(4)如果接收方为本项目的目的而需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的,那么,接收方应当事先与该第三方签订不低于本承诺书要求内容的保密协议,并且,在第一次向第三方披露信息前,应当书面报告业主。
(5)在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应当与业主合作通过所有合法合理的办法尽量减小披露的机会和范围以及由于披露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6)除非接收方能证明保密信息有下述情况的,否则接收方保密义务和责任不应解除:
a)由于非接收方的行为或过错,在业主披露保密信息时或者保密信息披露后,这些保密信息已经成为公知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
b)在业主向其披露之前已经被接收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合法所拥有;
c)从有合法透露权的第三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得到。
尽管特定保密信息被包含在已公开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中,这种情况下,不应把保密信息解释为上述情形。同时,如果保密信息的某些特性出现上述情形,不应解释为保密信息出现上述情形。
(7)本项目项下其它协议或者业主依据本确认书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均不应被解释为业主授予或者许可接收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8)所有保密信息均为业主或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的财产。接收方同意一经透露方要求立即向业主归还或销毁所有保密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电子介质)。
(9)接收方确定参加本项目投标,开标时在开标现场的所有人员承诺不录像、摄像、录音,不接打电话,不干扰开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接收方在本承诺书项下的保密义务时间自业主披露保密信息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业主认为已不属于保密信息。
四、以上如有违反,接收方将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因本承诺书发生的或与本承诺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业主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保密承诺书的法律语言为中文,因本保密承诺书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以中文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语言。
七、接收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本承诺书开始执行(如果接收方为国内单位,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接收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接收方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