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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警服生产目录企业管理的相关制度,若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获取警服生产资格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警服生产资格申请;2、为维护警服生产资格核准工作的严肃性、及时性,若企业资格系统填报通过后又无故退出申请程序,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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