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位不足三家,原报价截止时间变更至2026年6月3日14:00(北京时间),同时更改文件资格中3.3,更改为:“供应商须具有2020年1月1日-2026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气化或类似工况装置的氧气消音器成套设备供货业绩一份(报价人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签订的符合要求的业绩合同复印件,如果合同中不能反映设备工况和型式,需提供技术协议或其它证明材料)。